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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市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判决无罪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中盾律师 浏览量:252

福建石狮市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判决无罪

辩护律师:中盾律师王成

案情介绍

郑某和王某陆续签订了300份《商标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每个商标的转让款为9000元,郑某支付300元预付款后,王某向郑某提供商标信息资料,供郑某为其客户在天猫网络平台上进行试注册,试注册成功后,郑某支付王某8700元余款,试注册不成功的,王某将300元退给郑某。郑某用这300个商标的信息资料在天猫网络平台上试注册成功3个商标,其中两个商标交了8700元尾款后,王某将商标转让原件材料交给郑某,郑某为客户在商标局办理完了商标转让,还有一个商标因商标持有人要求涨价,没有通过王某完成商标转让。为此,郑某以王某不是300份合同约定商标的实际持有人为由,要求王某退款9万元,王某不答应,郑某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郑某被合同诈骗立案。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判决王某无罪,现判决已生效。王某已被羁押了十个月,后期申请国家赔偿。

典型意义

1、正确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诈骗行为。连民事欺诈都不构成,更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双方的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不涉及刑事犯罪。

  2、从常识、常情、常理上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郑某作为一名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提供商标转让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士,在和王某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王某是商标转让中介商以及王某不是商标的实际持有人是明知的。王某不可能连续骗郑某签订300份合同,连“骗”都谈不上,更不能认定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