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浏览量:318

违法行为超过五年没有追债,且没有持续或连续,不予处罚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贵州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税一稽不罚[2024]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经对你(单位)于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为济南泰耕商贸有限公司等十家省内外企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5份(发票代码5200153130,发票号码02281316-02281320;发票代码5200163130;发票号码01139971-01139990,01195051-01195070,02648771-02648790;发票代码5200164130,发票号码03762206-03762225,金额合计8,080,750.57元,税额合计1,373,727.63元,价税合计9,454,478.20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予罚款;由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且并没有持续或连续的情形,直至2024年1月才被发现,已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决定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