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2018年股转转让案件审判白皮书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量:351
股转转让交易的风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2018年股转转让案件审判白皮书》已于2020年3月19日正式发布,该白皮书中,上海二中院总结近年审理此类案件的特点,通过归纳分析股权转让中的种种法律风险,引导市场规范、安全的交易。
同时,该白皮书关于股权转让的建议一章中,建议股权转让各方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交易,以避免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
另外,该白皮书总结了股权转让中极易产生纠纷的8类风险以及27个风险点,值得律师、当事人认真学习体会。
类 型 | 风 险 点 |
1.股权转让协议 | ①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仅以口头或股东会决议中约定;②转让协议签署瑕疵,代理人缺少委托手续或权限;③双方就股权转让签订多份内容相异的协议,出现效力瑕疵;④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主合同项目未约定或表述不明而产生争议;⑤混淆转让主体,误将公司作为转让主体,导致协议主体不符而无效。 |
2.标的股权 | ①股权为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方同意,易成为潜在的消极因素;②股权已设立质权等权利负担,未经权利人同意,股权变更存在障碍;③转让方出资瑕疵,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因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让方权利救济受限。 |
3.股东优先购买权 | ①未依规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②通知义务未恰当履行,未充分、全面就转让事项进行通知;③其他股东就转让事项提出异议,异议处理期间,忽视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
4.隐名持股 | ①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存在名义股东不配合变更登记、办理显名手续等履行风险;②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受让方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无法取得股权;③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隐名持股,除却转让方的变更登记义务,易出现一股二卖的情况;④以股权代持方式担保股权转让实现,受让方以股权代持抗辩支付转让款。 |
5.审批与限制 | ①因标的企业性质的特性,未经审核报批,导致协议无效;②因标的企业的特定经营范围,忽视准入与转让限制。 |
6.纯粹财产移转股权转让 | ①转让方未尽告知义务,转让方未就标的股权相关信息及时、完整的披露;②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混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应当是资产交接事宜,而非转让事宜;③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障碍,因约定不明或未经股东同意导致合作目的落空。 |
7.股东矛盾退出股权转让 | ①退出形式不规范,仅签订欠条、借款等方式;②退出事项约定不明;③退股后标的公司性质变化未予以重视,退股导致出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情形。 |
8.资本引入股权转让 | ①入股形式不清,未厘清受让股权与认缴增资;②以百分比计算股权,未考量增资引起的股权稀释;③股权回购设置瑕疵;④公司为股东就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