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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认罚了,辩护律师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刑事合规观察 浏览量:157

被告人认罪认罚了,辩护律师还能做无罪辩护吗


      法律规定了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也明确予以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5条:“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检察院撤回从宽量刑建议)”。也就是说按照最高检的指导意见,在庭审上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其审查的重点在于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而不在于辩护人为什么做无罪辩护。

      所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这是他的权利;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这是辩护人的权利,这虽然冲突,但并不违法。

      最近有一篇文章在刑事律师的朋友圈广为流传《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结果……》。作者是河南省法院刑一庭的法官,文章发表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上。在文章中,该法官提到了一个案子,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诈骗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是辩护人提出杨某不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行为,因此判决杨某无罪。

      文章在论述中指出本案具有典型意义:1、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实质审查、证据裁判的现实意义;2、体现了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中独立辩护的重要价值;3、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互相制约的客观需要。

       可以说,文章的内容,以及所阐述的观点,如一缕春风吹向了辩护律师的心中,仿佛把大家想说而不敢说,想表达而不能表达,想知道而没有从权威中知道的内容说了出来。

      当然,因为文章的内容有限,笔者不清楚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在法院阶段做的认罪认罚,还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做的认罪认罚;是否之前签署了具结书,并且了有了明确的量刑情节。也不清楚,在法院判处无罪后,检察院是否进行抗诉,案件是否最终生效。但是从法官的文章中,能够展示其对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无罪辩护的认可。

       其实仔细一想,河南高院法官的文章,实际上就是在重复刑诉法和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但是仍被大家广为赞誉。

       这足以见得,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多么大的障碍。

       当然,这里面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

      比如,有些辩护人不了解认罪认罚的相关政策、精神实质。坦白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开始试点,再到2018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律师圈就一直是抵触的、不屑的,认为这个制度破坏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导致检察官的权力太大。因此很多律师实际上没有好好地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好好研究如何在这个制度下做有效辩护。直至后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后,大部分律师猛然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适用率居然这么高,一下子又没跟上节奏,变成“辩护不辩护都是一个样子”的心态,彻底躺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控辩协商,如果刑事律师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还是把刑事辩护放在庭审,而没有提到到审前,那么很多案子会错失良好的协商时机。但是,控辩协商,不意味着一味妥协,也不意味着我们要降低证据的审查标准,降低对案件的事实审查标准。如果这个案件是无罪的,辩护人没有理由去妥协做认罪认罚。

      再比如,有些当事人因为害怕不认罪认罚,量刑会更重,因此咨询辩护人的意见。对此,辩护律师往往面临两难选择。如果自己提出让当事人不要认罪认罚,并且提出了理由一二三,但是最终结果不随人愿,到时板子是打在当事人身上,如何处理。而且选择做无罪辩护,还要折腾一大堆的材料,准备打一场无硝烟的战争。于是,很多律师就选择了“躺平”。认罪认罚当然强调自愿性、真实性,但是这种“囚徒困境”的心态,对于被告人而言,有些选择确实是趋利避害的。

      还比如,有些案件中,庭审时检察官或者法官一听到律师做无罪辩护,就会提出当时签署具结书的时候,你律师是在场的,也签字了,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啊,现在为啥做无罪辩护了?甚至检察官有可能就直接会提出撤销量刑建议,这时候给被告人或者律师的压力就非常大。其实,我们讲律师在具结书上面签字,是起到见证作用,不是认可作用,如果对具结书的内容都认可了,那么在庭审上也就不需要辩护了。因为具结书上的罪名、量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都写得清清楚楚了。还有,在一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如果大部分人都是认罪认罚的,对于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从能不能做无罪辩护,到敢不敢做无罪辩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律有明确规定,法官又在官媒明确说了,接下来辩护人是不是可以大胆地干了?

      慢着。

      笔者并不赞成,任何认罪认罚的案子都采取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投机方式,这会让检察官、法官觉得反感。但是,如果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无罪辩护,应该注意如下内容:

      第一、需要与被告人做好沟通工作,征求他的意见,告诉他你做无罪辩护的原因、理由、方案,更为关键的是双方需要在庭审中予以配合。特别需要的注意的是在庭审中,因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最终被告人被带偏了,最终也做了无罪的辩解,而导致被检察院撤销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

      第二、尽量在法庭发问的环节,少向被告人进行实质性的提问,而是在举证质证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相关无罪辩护的意见。理由如上。

      第三、两权相害取其轻。能够理解,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肯定是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因此,选择正确的辩护策略非常重要。

       谈了这么多,就是想说明,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

       尽管在法庭上这总归会有些格格不入,左右互搏。

       但是试想下,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也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却判决了无罪。

       那事情就闹大了。

       本文作者:谢向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