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看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
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看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
为全面落实资本市场领域“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理念,一方面,证监会将加大对欺诈发行、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件的查办力度;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将依法惩治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以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
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内幕交易犯罪参考案例进行整理,总结内幕交易犯罪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裁判要旨汇总/
1.利好型内幕信息未兑现,内幕交易行为人在股票复牌后继续持股一段时间再予以抛售的情况下违法所得的认定
应视为一个整体的内幕交易过程,其获利与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故以实际获利认定违法所得。
2.同一行为被处以罚款和判处罚金的处理
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先后被予以行政处罚和定罪判刑,行政机关已作出罚款决定并实际执行的,应当折抵罚金。
3.内幕交易罪中“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如使行为人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现实可能性,可以认定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
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应当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资金买入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可以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4.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内幕交易罪主体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的,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或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5.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实施者均否认泄露并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的情况下的内幕交易罪认定
可根据双方联系紧密程度和交易异常性,结合无罪辩解,通过排除其他可能的信息来源,进而认定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
6.主动投案的认定
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向所在单位交待犯罪事实,但紧接着与单位协商以接受内部处理形式规避法律制裁,向单位交待犯罪事实与案件侦破、归案结果之间均无关联,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和接受法律制裁的自愿性,不应视为主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