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和灵活用工平台如出一辙,根源都是出在商业模式上
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做出二审判决。
浙江沈氏省心物流平台(以下简称“沈氏省心”)是浙江省首批取得“无车承运人”资格的物流公司。
2020年5月19日,它又取得了浙江省第一张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的“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也是当时丽水市唯一的一张“网络货运”牌照。
仅仅过了一年时间,沈氏省心就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刑事立案。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总金额100多亿元,18人被判处数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受该案影响的下游受票企业遍及全国各地,多达2700多家。
在二审判决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降低了所有被告的量刑(但主犯量刑仍达到十年)。
网络上对于本案的讨论和争议很多,有认为罪责刑不一致,有认为罪名不当,有认为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和灵活用工平台如出一辙,根源都是出在商业模式上。
网络货运平台为客户提供定制运输方案,客户可以自行联系运输车队,然后将运输任务和承运车主以挂靠或转包方式在平台注册登记为用户,运输完成后由平台开具发票并与客户和车队进行结算。
沈氏省心平台给受票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9%,地方政府将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绝大部分(接近税额的50%)返还给平台。受票企业支付给平台的费用为5.5%左右,相当于按照5.5%的价格买到了9%的专票。
这样的商业模式下,本质上都是由地方政府通过返税补贴了网络货运平台上的实际承运方,网络货运平台则通过“赚差价”仍能挣到不到1%的规模利润。
现行商业模式下,网络货运平台也好,灵活用工平台也好,对客户没有足够的业务粘性。要想多拉到客户,就得把税收返还的大头全部补贴给客户,否则客户马上移情别恋。这跟当初的外卖平台和打车平台的价格大战没啥区别。
而单一客户因为没有规模优势,是很难从地方政府拿到与网络货运平台和灵活用工平台相同力度的返税补贴的,即使名义上能拿到实际兑现成本也很高。
正因为有这样的利差空间,就不能杜绝有人会去钻这样的空子,利用平台虚开。即使平台再怎么强调合规风控,在利益诱惑面前,平台也很难杜绝内部员工和客户“默契”配合。
这就是这类平台企业的规模原罪,也可以说是宿命。做不大是饿死,做大了是吓死。
在这样的商业模式下,平台是否爆雷,主要决定因素是玄学。一旦爆雷,金额和事实在那里摆着,脑袋上安哪个罪名,就只能看命了,再去讨论公不公平已经来不及了。
过去靠返税生存的网络货运平台将不得不转型求生存,而像“沈氏省心”这样的悲剧故事,因为虚开方无利可图自然也就不会重演了,对于全国3000多家网络货运平台公司而言,或是一件幸事。
至于网络货运市场,经过这么多年的市场培育,早已经是社会进步大趋势,跟“萝卜快跑”一样,绝不会因为出租司机的抵制就开历史倒车。网络货运平台也将回归到“滴滴”这样的撮合业务本质,通过增效降本来赢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