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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客观要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06-13 来源:网络 浏览量:217

虚 开 发 票 的 客 观 要 件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小前提)只要符合了税法所规定的虚开发票的情形(大前提),即构成虚开发票(结论)。行为人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就是虚开发票的客观要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发生交易开具发票时,应当如实开具。也就是说,发票开具的内容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以下简称交易)相符。“如实开具”既是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也是最核心的要求。

何谓“虚开发票”?简单的说,就是不如实开具发票,是指行为人之间没有交易行为而开具发票,或者有交易行为而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需要填开的内容很多,开具哪些内容与真实交易不符定性为虚开呢?从《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中可以得出,开具的“交易主体、品名、金额”三项中有一项不符的,定性为虚开。品名就是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服务的名称。

对于虚开发票的认定,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开口径比刑事认定的虚开口径要大。从目前一些司法案例上来看,对于虚开专票,如果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可能会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块在实务上争议很大。税务机关认定虚开,不以是否造成税款流失为标准,只要有虚开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在实务中,税务机关要想证明行为人开具的发票与真实交易不符,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有时候虚中有实、实中有虚,真假难辨。特别是被伪装过的虚假交易,更是难以认定。

(一)无交易虚开。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交易主体、数量和金额均是虚构的,认定虚开的核心是证明发票所记载的交易为虚假交易。从逻辑学上来讲,无法证明“不存在的东西不存在”。同理,若想证明没有发生过的“交易”,只能从相同或相似交易发生的必备要件或者交易常规,来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我们把没有生产经营行为、仅是为了虚开发票而设立的公司,叫做“开票公司”。

(二)有交易虚开。从发票开具项目来讲,有交易虚开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主体不符。举例说明:甲公司是销售方,乙公司是购买方,因某种原因,甲公司无法给乙公司开具发票,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丙公司的行为属代开发票,比照虚开发票处理。

如果甲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进行交易,丙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发票,乙公司将款项打给丙公司,丙公司再将款项打给甲公司,丙公司从中无论是否获取收益,丙公司的行为一般也不认定为虚开,除非丙公司是一个“开票公司”。

如果甲公司以丙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进行交易,丙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发票,乙公司没有把款项打给丙公司,而是直接打给甲公司,丙公司是否向甲公司收取管理费,通常会被认定为虚开,除非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比如,甲(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个人)没有经营所需的资质,而丙公司有,双方形成的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常见的有建筑劳务和车辆运输等。

2.金额不符。金额不符有三种情况:一是数量不变,通过虚增单价来虚增金额;二是单价不变,通过虚增数量来虚增金额;三是通过同时虚增数量和单价来虚增金额。

3.品名不符。比如销售的高税率应税品名,开成低税率的应税品名;销售的不是成品油,开具的却是成品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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