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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开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被不支持

发布日期:2024-10-06 来源:网络 浏览量:291

绕开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被不支持

裁判要旨

原告绕开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但又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事实。据此,原告在本案中以不当得利为由提出的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法庭调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51,4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以51,4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从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

事实及理由:2019年原告通过网络认识被告,被告向原告推荐了×代孕项目。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代孕相关事宜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发现代孕项目实际未进行。且原告通过了解得知,代孕在国内尚不合法,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及被告指定的第三人的款项,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

1.原告将被告列为被告是不适格的,原告和被告并未签署任何代孕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况;

2.原告向被告转款仅是通过被告向×医院支付医疗费,事实上,被告也已经付出去了;

3.原告回国后又自行注销其留在×受托人处的信用卡,导致无法正常结付费用,以至于原告和×公司共计为原告垫付了200,086.33元人民币。故被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得利。更不要说不当得利。原告通过授权委托×公司,不仅拿回了其自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还拿到了被告和×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但是原告不仅不偿还被告和×公司垫付的款项,甚至还罔顾事实,滥用诉讼权利起诉被告。

一审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指定的案外人×转账10,000元,备注“被告移植成功后首付原告”,“原告”系原告的微信号昵称。

2020年2月27日、3月7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30,000元、11,400元,分别备注“原告胚胎pgs阶段部分费用”“原告额外3颗胚胎PGS”。

另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由被告介绍×公司替原告办理在×的代孕项目。因和×第一家代孕医院的纠纷,原告未完成代孕项目,原告遂通过在×诉讼取得了支付的医疗款和赔偿款。此后,×公司再次向原告提供了第二家代孕医院,目前,尚保留有原告完成取精后含原告基因的22颗胚胎。

审理中,原告认可系争款项用于支付和代孕有关的胚胎筛查等费用。

一审判决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为:(1)取得不当利益;(2)造成他人受损失;(3)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对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应由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系争款项系原告经被告介绍委托×公司在×办理代孕项目向被告支付的,均用于支付原告进行代孕项目的费用,故此不构成法律规定上的不当得利。原告在×的代孕项目涉及与境外代孕公司的法律关系等事宜,原告在本案中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缺乏相应依据。基于特定的基础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围绕基础法律关系展开诉讼。如果只是为了举证及诉讼便利,而以不当得利为由避开基础法律关系,势必会造成不当得利诉讼的滥用。本案中,原告绕开基础法律关系直接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但又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事实。据此,原告在本案中以不当得利为由提出的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