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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的合规不起诉呈现检察机关主导化

发布日期:2024-07-23 来源:合规观察 浏览量:308

检察机关主导化

      一、检察机关合规告知成为常规动作,主动筛选合规对象

      九部委《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高检发〔2021〕6号,2021年6月)中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启动主体赋予了检察机关和企业双方。但从典型案例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主动适用合规整改的占多数,且通过对企业进行合规告知的方式,达到企业自愿适用合规整改的目的。

     综合典型案例及各地实践,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原则上适用于规模、体量、发展前景都在中等线以上,甚至是头部企业。这既是检察机关评估是否适用合规制度的关键,也是该制度适用的初衷: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还有救治空间和救治必要的企业,给予非刑罚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对此,《北京市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指引(试行)》(2022年3月)中明确提及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要件之一就是“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其判断标准包括:①是否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营业务;②在除去违法所得之外,是否有较为稳定的营业收入;③纳税情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偷逃税款或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④是否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较为稳定的就业机会;⑤是否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能够正常发放员工工资;⑥是否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在所经营的行业内占有一定市场。除上述条件外,检察机关还会关注与企业经济社会贡献相关的其他内容,如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员工规模、挂牌上市情况、参与科研情况、项目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从而对涉案企业能否正常生产经营、是否有整改必要,进行综合判断。

      二、检察机关对中小微企业的合规过程予以主导

      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一个特色对小微企业合规方式提倡更加简化、灵活、低成本的简式合规,可以不启动第三方机制,由检察机关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

      从司法实践来看,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有将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没有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多采用了上述由检察机关主导的简式合规。

      检察机关在保证合规计划制定、实施、验收评估等基本环节的同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合规成本、制定与大中型企业不同的监管标准等简式合规管理,激发小微企业做实合规的积极性,主要开展如下工作: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听取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建立合规监管互通机制;②设置合规时间表,要求涉案企业明确整改节点、按时序推进;③依据时间表,采取“定向+随机”的方式考察合规进展;④选择专家学者、行政主管机关、侦查机关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同时组织公开听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

      如第三批典型案例中的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涉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检察机关决定对企业涉案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开展简式合规。包括指导涉案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结合案件办理中暴露出的问题,指导企业修订合规计划;围绕13个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查漏补缺。涉案企业依据指导设立合规部门、修订员工手册、制定《评估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委托研发线上审批的OA系统、组织开展业务技术规范培训和合规管理制度培训。为降低合规成本、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由检察机关直接开展合规监管、评估,设置合规整改时间表,要求涉案企业明确整改节点、按时序推进。同时为确保合规监管评估的专业性和公平性,邀请三名专业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合规监管、评估。经过6个月的合规整改,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

      三、检察机关对于合规效果的行刑衔接予以主导

      目前涉案合规的刑事激励措施较为明确,检察机关多对整改合格的企业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如果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前一法律程序中已经开展的企业合规能否得到下一法律程序的认可,是改革试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从典型案例来看,检察机关也积极推进“合规互认”,即将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仍需对涉案企业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将合规整改情况一并提交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资料。如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后,将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等移送海关,作为海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积极促成“合规互认”,避免不起诉后海关机关仍对企业施加大额罚款、资格罚等不合理的行政处罚。在有些相对不起诉案件中,为了在对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更具有针对性,合理性,有地方检察机关也在尝试铜鼓第三方评估方式,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况予以评估,参考合规考察评估结果,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