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如何认定虚开发票的主体

发布日期:2024-06-13 来源:晏律师 浏览量:199

虚  开  发  票  的  主  体  要  件

虚开发票的主体要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一般情况下,只有销售方(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服务,下同)才可以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只有得到税法(广义税法,包括税收规范性文件,下同)的明确授权,购买方才可以向销售方开具发票,比如农产品收购者向农产品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此可知,虚开发票的具体实行者,只能是发票开具方。但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主体不但包括开具方(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还包括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及虚开发票的介绍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不但处罚虚开发票的开具者,也处罚受票方和介绍人。在刑法理论上,这叫做帮助犯或者教唆犯正犯化,但在行政法理论中没有类似的说法。